对于人力资源外包方式下,实务操作中人力资源公司提供全额的方式较为普遍,即人力资源公司虽然提供了10万的代理服务,但是提供给受票方100万元的。对于用工单位而言,其实际***给人力资源公司的成本仅为10万,另外90万为***本公司人员的工资、、,这部分支出应该凭借工资单、缴费明细、缴费明细作为用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实务操作中,存在大部分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扣除***给员工工资的基础上,取得人力资源公司开具的全额时又全部作税前扣除的处理方式存在较大税收风险。
实际中,有些用工单位出于规避个人所得税、社会***费或者增加费用等目的,在取得人力资源公司开具的全额的情况下,如案例中的90万,以业务费用、咨询费用等名目***给人力资源公司,由人力资源公司***给相关个人等其他关联主体,这种处理方式,不仅使得人力资源公司存在虚,用工单位存在接受虚行为,同时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费等方面均存在不合规的问题。
劳务派遣中***责任把握难
劳务派遣***责任承担中较为复杂的是连带责任认定,对此审判实践存在单向连带责任与双向连带责任两种理解。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条通常理解为双向连带责任。修改后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改为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条多理解为用工单位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时,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反之,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时,用工单位不承担连带责任,即单向连带责任。由此,***修订导致审判实践中就劳务派遣的连带责任把握不一,相应***责任的承担主体也有不同理解。
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责任承担
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责任承担
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依据充分的,用工单位应承担以下***责任:用工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在实际用工期间的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用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派遣协议约定,与派遣单位结清实际使用劳动者期间的工资、社会***费、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劳动者发生被退回的,用工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实施办法》等规定,与派遣单位结清该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版权所有©2025 产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