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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西绿洲阳光环保2022/6/28 10: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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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环境案件暂行办法(2014)》第五条《环境保》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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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达到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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