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保护单位和档案馆;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12次小于0.06次的部、省级办公楼及其他重要的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等于0.06次小于0.03次的住宅、公共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
4、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5、考虑到雷击后果和周围条件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环境的建筑物。
6、年平均雷暴日15天以上的地区,高度15米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建筑物。年平均雷暴日15天及以下的地区,高度为20米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建筑物。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经当地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同意,且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专门机构;
(三)具有当地物价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收费许可证; (四)已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计量认证合格证;
(五)具有规定数量和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具体要求:
1.检测单位负责人应熟悉检测技术和管理业务,有任命证书,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必须具有气象、电气或相关的技术职称人员2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4名以上和相关的辅助技术人员,持《特种作业人员(高空作业)》证人员2名。
3.技术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90%,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者不低于40%。
4.检测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由省气象学会颁发的《防雷检测资格证》。
5.技术负责人、人应具有技术职称,从事检测工作5年以上。
(六)具有与检测检验资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七)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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