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基本术语:1.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Base-injection-foam-extinguishing-system是一种在可燃的液体表面下面注入泡沫,泡沫上升到液体表面并扩散开,形成一个泡沫层的灭火系统。2.干粉灭火系统Powder-extinguishing-system,由干粉供应源通过输送管路连接到固定的喷嘴上通过喷嘴喷放干粉的灭火系统。
3.3辅助生产设施(不包括污水处理场)的消防用水量可按301计算,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2h.3.4可燃液体储罐区消防用水量的确定:3.4.1应按火灾时消防用水量至大罐组计算,其水量应为配制泡沫用水及着火罐和邻近罐的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3.4.2配制泡沫用水量的确定,详见泡沫混合液用量、泡沫液储量的计算规定。
3.2.2.石化装置用水量计算:1)石化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性类别、***物品贮存量,尤其***设备所在位置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2)工艺装置区的消防水量应包括己确认的固定水喷淋(水喷雾)系统至大一处用水量,参加灭火的高压消防水炮、移动式喷水器用水量,以及配制泡沫混合液所需水量。a)固定水喷淋(水喷雾)的消防水量应根据生产装置需要保护的设备表面积及其对应的喷淋强度等条件计算确定。b)工艺装置内距地面高度为20m至40m之间的甲类设备,宜在设备两侧设置消防水炮。其消防水量可按3至4个水炮同时使用的水量考虑。c)移动喷水器的消防水量可按3至4枝喷水器同时使用的水量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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