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制冷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容器应设有2台的完全单独的自动制冷装置。每台制冷装置包含1只压缩机及其原动机、蒸发器和冷凝器;(2)制冷装置应符合有关规定。在海水温度达32"C和环境空气温度达45"C时,每一台装置的制冷能量和自动控制应能在24h内连续运转情况下,保持二氧化碳容器不超过所需的温度;(3)当任一台制冷装置失效时,另一台应能自动启动。制冷装置应设有就地手动控制装置;(4)每台电动制冷装置应由主配电板汇流排通过单独的馈电线供电;(5)制冷装置冷却水应由至少二台冷却水泵提供,其中一台为备用泵。备用泵可以是用于其他用途的泵,但运用此泵供应冷却水时,应不会影响船上其他的重要设备的供水。
(2)容器的设计、制造和试验应符合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为此所采用的设计压力应不小于释放阀的调定值。此外,还应设有<1>压力表;<2>高压力报警器;在2.2MPa压力时报警;<3>低压报警器:在1.8MPa压力时报警;<4>膜片排出阀;<5>具有截止阀的灭火剂充装支管;<6>排气管;<7>安装在容器上的液体二氧化碳液位仪,并在有遥控释放二氧化碳处设遥控液位指示器;<8>2只安全释放阀,其布置应使当任一只阀关闭时另一只阀接通容器。
国内外气体灭火系统发展现状:一次***前,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在国外已开始应用。它是开发应用尤其早的气体灭火系统,随着应用的需要和二化碳灭火系统技术的成熟性,使其受到各国的重视。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标准化***等都相继制定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标准或规范。我国从50年代始,应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并于1993年颁布了国标《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193-93),使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有了依据。该规范仅适用于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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