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5.消防用水的延续时间。应按火灾时储罐安全放空所需的时间计算;当其安全放空时间超过6h时,按6h计算。3.5.6.污水处理场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污油罐的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60。注:液化烃储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m^3时,推荐在罐区周围的环形消防水管道上设置固定消防水炮,水炮的设置数量和位置应能有效保护整个液化烃罐区,其移动式消防水量按2个炮的出流量计(2x40)。
3.5.3.固定式消防冷却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着火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9m^2。2)距着火罐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5m^2。3)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面积,应按全部表面积计算3.5.4.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应按罐区内至大一个储罐用水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储罐容积小于400m^3时,不应小于30,大于或等于400m^3,小于1000m^3不应小于45。大于或等于1000m^3,不应小于80。2)当罐区内只有一个储罐时,计算用水量可减半。
《规范》整合修订编制组首回工作会议强调,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整合修订工作。一要体现科学性,按照各类建筑的功能特点和火灾特性规律,科学合理、系统全方面地制定火灾防范要求。二要体现实战性,针对近年来消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火灾防控工作的薄弱环节,力争通过《规范》的整合修订推动我国建筑火灾防控能力迈上一个新台阶。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计要点:(4)工厂、仓库、储罐、堆场及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依建筑物类别、建筑物体积、储存物品种类和储量确定。(5)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室外消防水量小于及等于15L/s时可为枝状)。(6)室外消火栓的种类: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和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推荐采用地上式消火栓,但北方寒冷地区宜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或有防冻措施的地上式消火栓。每个室外消火栓的流量按10~15L/s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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