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运进出口注意事项
空运进出口注意事项 一、航空公司对货物的外包装的基本要求如下: 货物做到不,牢固,符合国际运输标准,木箱要用出口要箱(如胶合板、混合板等),一般不要用原木做的木箱,因为原木箱受到很多***的限制,超大件,超重时要打托,以便使用叉车,托盘接触地面应该为平面。 二、安检:每票货物必须附有安全证明;货必须附有清单;***,粉状及液状货物,含电池货物必须附有相关证明(航空公司证明,相关部门证明,如MSDS)。
1、货物件数在货在机场前,务必要准确无误,这关系到入仓速度与机场的工作量。一般货主提供的件数不准确的话,操作员可以在货送出后或尽可能快的再次落实好货物的准确件数。件数准确直接影响到所写空运标签是否有效。
2、打托:货物的外包装,在订舱时,应该注意货物单件是否为大件货,单件的毛重一般超过80KG的话,就需要打托,或需要提前同机场预约打托事宜。
3、货物总量等级,若机场入仓人员能够在入仓的时候有个等级重量的概念,如+45KG,+100KG,+300KG,+500KG,+1000KG,对运费风险的控制有一定的帮助。
不可以申请出口退税的行为
1.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3.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4.其他违反***有关出口退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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