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容易限制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派遣指的是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用工企业工作,在用工企业的指挥和监督下给付劳务的一种用工形式。这是目前许多企业正在采用的一种用工方式,但企业不知道使用劳务派遣存在哪些限制,下面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哪些情况容易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吧!
哪些情况容易限制劳务派遣用工?本次《暂行规定》进一步从用工企业主体、派遣行为等方面,对于所规制的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给予了明确,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暂行规定》第2条明确了受其规定约束的用工单位的范围,即“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均未被纳入《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这些组织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不受《暂行规定》的规制和约束。
实务中,还有一类特殊的劳务派遣用工,就是涉外劳务派遣,它主要是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企业、外国社会团体和国际组织的驻华代表机构不能直接在中国境内雇佣员工,其必须通过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工。
此次《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也须遵守《劳动合同法》和《暂行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但不受“三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企业需要为短期派遣工缴纳吗?
企业需要为短期派遣工缴纳吗?随着企业对于短期劳务派遣的应用越来越多,使用短期劳务派遣过程中的问题也显现出来。我们都知道员工去到企业上班都是需要缴纳的,但是许多企业不知道短期劳务派遣工需不需要缴纳,相信这也是大多数人都比较关心的,那企业需要为短期派遣工缴纳吗?下面我们
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企业需要为短期派遣工缴纳吗?
“人”的含义是指以完成某项工作为期限的短期、非全时的、亦或者是短期合同工种。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所针对的是劳务派遣工,它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雇主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
《劳工法》第36条规定,国家对劳动者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
目前还不存在这一概念,也不存在与正式工人的区分,只有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完成一定工作
任务的雇佣者与被雇佣者的区分,除了非全日制工不需缴纳社会保险外,其他工种的用人单位都应依法缴纳.
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有几种情形?
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有几种情形?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三方关系,其中包括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工与用工企业,当中: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企业存在民事劳务合作关系,而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工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这一点相信大家都了解吧。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工成立合法劳动关系后,也并非一成不变,当出现一些情况后或劳动合同在出现无法维持情形时也要解除。下面小编给各位介绍一下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有几种情形。
1、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富余职工辞职劳动关系解除。劳务派遣公司濒临破产或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被裁员人员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7条对此类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富余人员辞职按有关规定是允许的,同样也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3、劳务派遣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务派遣工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提出解除合同,正式工在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务派遣公司以、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务派遣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还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务派遣工都可以提出解除关系。
4、劳动合同终止导致劳动关系的自然解除。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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