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费的数额与***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认从事工作岗位是否适用劳务派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到岗后观察用工单位的工作情况若存在违规现象,及时留存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已获得相应的资质
关于劳务派遣企业应审查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已获得相应的资质。否则,一旦发生***,则会导致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违反***、行规规定'而被判定无效,进而认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层面上并没有劳务派遣制度的系统性规定,因而实践中存在大量职业介绍所、劳务咨询公司也'打擦边球'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他们以较低的管理费作为竞争手段,吸引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事实上这样的做法对企业有百害而无一利。更有甚者,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自行***设立的劳务咨询公司来进行'关联派遣'。《劳动合同法》除了严格禁止'关联派遣'之外,还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依照公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因此,目前***上的'关联派遣'已经没有了生存的空间。现阶段,劳务派遣主要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无资质从事劳务派遣;二是'逆向派遣'。
企业在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派遣协议
按照******规定,凡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取得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许可,并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劳务派遣。企业在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派遣协议之前,应审查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已获得相应的资质。如上文所述,有些并无相应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以较低的管理费来吸引企业。如果企业使用了不具备资质的派遣单位提供的员工,尽管劳动报酬、***的管理费等常规用工成本可能会有优势,可一旦发生***,则会导致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违反***、行规规定'而被判定无效,进而认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这种由于合同无效而导致的事实劳动关系,虽然缘起合同无效而非未签订合同,企业并不需要***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但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过错不在于员工而在于企业和派遣单位。因此,在劳动标准、工龄、经济补偿或赔偿等方面终要由企业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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