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一般在哪些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一般在哪些岗位上实施?A:劳动合同用工是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吗?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企业和派遣单位应如何承担责任?
如果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派遣单位承担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这种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企业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仍然可以依据该约定向派遣单位追偿。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员工被派到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的安排从事工作,从外表上看,员工代表的是用工单位,从事的是用工单位的'职务行为'。可是当***发生时,责任的判定却牵涉到派遣单位。例如,企业使用了劳务派遣单位派来的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外出履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企业和派遣单位应如何承担责任?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例子
实践中,出于保护受害者的需要,也有判令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例子。对此有法官提出这样的观点,认为如果都按照这样的方式处理,似乎对派遣单位并不公平。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之基本法理出发,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收取管理费,提供一些发放工资、缴纳、招退工之类的简单服务,除此之外对员工的日常职务行为并不具备监督和管理的能力。
协议怎么变更:1、经乙方同意,甲方可因生产变更、生产项目调整或情况变化而修改合同的相关内容。2、本合同到期后立即解除,并办理终止合同的手续。如需生产,甲继续聘用乙,需经乙同意,经劳动部门批准,双方签订新合同。3、合同期内,乙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甲方可解除合同: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满不能复工的;2)根据《企业退休员工暂行规定》,应退休;3)一甲方宣布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4、合同期内,甲方有以下情况之一,乙方可解除合同:1)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经***有关部门认定,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损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2)未按照合同规定***工资或者连续两个月不***工资的;3)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和政策,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5、合同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1)合同期限未满,不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的;2)因工负伤的患职业病患者,由劳动鉴定鉴定;3)在规定的期内生病或非;4)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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