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监管不严格
监管不严格。在很多时候,大部分的公司都有很多的“条条框框”,使其得付出更多。而就劳务派遣来说,截止到目前为止,我们的相关条款也并不是很健全。虽然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但是这个《规定》的内容也比较的有限,很难约束它们。不仅如此,不少部门因为种种原因,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管也不是很严格。这样的环境下,让它们“为所欲为”。
劳务派遣和人力派遣有什么区别?
劳务派遣是What?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人力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简单而言就是:劳务派遣机构(劳动者真正的归属单位,即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劳动者工作的地点,但是并不是与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派遣协议(区分于劳动合同),劳动者被派往实际用工单位工作,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管理费而形成的关系。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费的数额与***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传统侵权法理论对职务行为中侵权责任的认定
传统侵权法理论对职务行为中侵权责任的认定是采用'替代说',即侵权行为的时空点是发生在履行职务或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侵权行为是在侵权人的职务范围内或与职务范围有牵连或因果关系,在此前提下,雇主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只是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在上述驾驶员的例子中,如果严格按照现行侵权法的规定,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应由派遣单位来承担,用工单位并没有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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