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监管不严格
监管不严格。在很多时候,大部分的公司都有很多的“条条框框”,使其得付出更多。而就劳务派遣来说,截止到目前为止,我们的相关条款也并不是很健全。虽然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但是这个《规定》的内容也比较的有限,很难约束它们。不仅如此,不少部门因为种种原因,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管也不是很严格。这样的环境下,让它们“为所欲为”。
非体制企业假派遣工,挂羊头卖,违规行为很多
非体制企业假派遣工,挂羊头卖,违规行为很多。之所以现在很多劳动者对于劳务派遣的成见那么深,以至于劳务派遣快成了大家声讨的对象,主要的原因,在于假派遣行为造成的恶劣后果。假派遣经营业务的前身,很多是中介业务、等“升级”过来的,主要以“吃差价”的模式赚取利润,而且有一些不良商人不按照正常缴税、不给派遣员工正常交社会***,更有甚者,克扣员工薪水、坑害用工单位。当然,这一部分害群之马毕竟不是主流,也是有关单位***打击的对象。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吗?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能回避该义务
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也应当承担这项义务?作为'用工单位'的企业,能否通过使用劳务派遣来规避这一风险?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其含义已明确了派遣单位只能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派遣单位不需要遵守该项义务。另一种相反的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58条首先强调的是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不能回避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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