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在实践中一般的做法
作为派遣单位而言,一方面,希望与用工单位建立长期的业务关系,以稳定地赚取管理费收入;另一方面,又惧怕因长期连续地派遣造成大量'铁饭碗'员工,形成'尾大不掉'的情况。同时,站在企业的角度,***危机爆发、经济性裁员困难重重的大背景下,亦希望尽可能地避免雇用无固定期限员工。我们实务中掌握的情况显示,目前劳务派遣单位在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与同一名员工只签2次劳动合同,每次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4年,2次合同到期后就不再续签。
企业在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派遣协议
按照******规定,凡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取得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许可,并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劳务派遣。企业在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派遣协议之前,应审查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已获得相应的资质。如上文所述,有些并无相应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以较低的管理费来吸引企业。如果企业使用了不具备资质的派遣单位提供的员工,尽管劳动报酬、***的管理费等常规用工成本可能会有优势,可一旦发生***,则会导致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违反***、行规规定'而被判定无效,进而认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这种由于合同无效而导致的事实劳动关系,虽然缘起合同无效而非未签订合同,企业并不需要***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但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过错不在于员工而在于企业和派遣单位。因此,在劳动标准、工龄、经济补偿或赔偿等方面终要由企业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
企业和派遣单位应如何承担责任?
如果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派遣单位承担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这种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企业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仍然可以依据该约定向派遣单位追偿。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员工被派到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的安排从事工作,从外表上看,员工代表的是用工单位,从事的是用工单位的'职务行为'。可是当***发生时,责任的判定却牵涉到派遣单位。例如,企业使用了劳务派遣单位派来的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外出履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企业和派遣单位应如何承担责任?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例子
实践中,出于保护受害者的需要,也有判令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例子。对此有法官提出这样的观点,认为如果都按照这样的方式处理,似乎对派遣单位并不公平。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之基本法理出发,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收取管理费,提供一些发放工资、缴纳、招退工之类的简单服务,除此之外对员工的日常职务行为并不具备监督和管理的能力。
协议怎么变更:1、经乙方同意,甲方可因生产变更、生产项目调整或情况变化而修改合同的相关内容。2、本合同到期后立即解除,并办理终止合同的手续。如需生产,甲继续聘用乙,需经乙同意,经劳动部门批准,双方签订新合同。3、合同期内,乙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甲方可解除合同: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满不能复工的;2)根据《企业退休员工暂行规定》,应退休;3)一甲方宣布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4、合同期内,甲方有以下情况之一,乙方可解除合同:1)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经***有关部门认定,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损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2)未按照合同规定***工资或者连续两个月不***工资的;3)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和政策,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5、合同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1)合同期限未满,不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的;2)因工负伤的患职业病患者,由劳动鉴定鉴定;3)在规定的期内生病或非;4)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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