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劳动者是与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吗?
首先合同中应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被派遣者的用工单位、用工期限、工作岗位等等。#被派遣劳动者是与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不是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不能回避该义务
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也应当承担这项义务?作为'用工单位'的企业,能否通过使用劳务派遣来规避这一风险?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其含义已明确了派遣单位只能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派遣单位不需要遵守该项义务。另一种相反的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58条首先强调的是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不能回避该义务。
传统侵权法理论对职务行为中侵权责任的认定
传统侵权法理论对职务行为中侵权责任的认定是采用'替代说',即侵权行为的时空点是发生在履行职务或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侵权行为是在侵权人的职务范围内或与职务范围有牵连或因果关系,在此前提下,雇主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只是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在上述驾驶员的例子中,如果严格按照现行侵权法的规定,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应由派遣单位来承担,用工单位并没有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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