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1、订立劳动合同:①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按月***劳动报酬。②可约定试用期,但只能约定一次。③在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规定的工资标准,按月***报酬。④不得以小时工的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2、告知义务: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3、付薪义务: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应按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其薪资。4、禁止收费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5、禁止自派遣: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出资或合伙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公司不得自设新的单位,再派遣劳务公司中的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用工单位的义务_新闻资讯
用工单位的义务1、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2、禁止再派遣: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3、执行***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4、告知劳动报酬并***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5、保证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
劳务派遣本是当今社会为适经济发展,满足企业用工需求而演化出来的一种新型用工模式。实际上形成的是以劳务派遣公司为中介平台的三种***关系,即,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工作关系以及派遣员工与派遣机构之间的劳动关系。在这种用工模式下,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只管使用和绩效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及解除,薪酬核算及发放,代扣代缴,劳动争议的调解与仲裁等全部由派遣机构负责。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行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核查《派遣协议》核查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派遣协议》,并确认报酬、期限、岗位等是否与劳动合同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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