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时要注意那些事项?
现阶段很多的企业会选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如此一来能合理有效的解决企业用工方面的问题,自然企业在开展派遣用工时有一些事项需要注意,要不然会对企业有一定的影响,有很多企业不清楚具体些方面的,接下来就由劳务派遣公司来给大家介绍劳务派遣用工时要注意那些事项?
企业在开展“劳作人事外包时,很有必要对这个协作过程有一个大概的了解,特別是针对企业的中心职能这方面,好是由企业本身把握。倘若只是企业的非中心项目,能够适当通过劳作人事外包开展分配,如此一来还可以帮助企业缩减繁琐的作业让企业意加专注本身的开战略。
发包方对外包业务的管理
发包方对外包业务的管理应主要体现在:
(1)制订外包工作的考核验收标准,并按照标准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2)根据对外包业务的验收结果,核定应支付给承包方的报酬,以及对违约的违约制裁措施;
(3)负责做好外包业务所涉及的等信息的保密工作;
(4)负责与外包方的沟通联系,并就有关事项进行协调;
(5)以外包合同为依据,负责对外包业务进行监督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管理工作。
审慎选择承包方,规避风险。
(1)凡外包业务中涉及资质要求的,外包方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否则会导致合同无效,从而发包方与承包方对人员伤亡等承担连带责任;
(2)外包方应当具备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组织管理能力,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设施符合要求,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到位。凡是无办公场所、无相应管理人员、无一定资金保障的“三无”公司,则将被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否则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险责任的单位。 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亡的,派遣单位为承险责任的单位。 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亡的,指派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为承险责任的单位。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亡的,用工单位为承险责任的单位。 个人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亡的,被单位为承险责任的单位。 劳务派遣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在上述转包和情形中,“承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保险支付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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