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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汇泽博远2021/11/12 5:33:11






劳务派遣的四大基本原则

雇员租赁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则联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归纳劳务派遣全部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杂乱的三方法则联系。

租赁与雇佣相同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则联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协作,因为不存在租赁联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定劳务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

现行法则原则规则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施同工同酬原则,但人社部相关司局担任人确表明,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

同工同酬可以简略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平等级的员工,应该实行平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简单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回绝垫付

现行法则原则清晰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则联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费用。这便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则根底,也便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本身的经营风险。

折叠获益归责

《侵权职责法》规则:"派遣员工因实行工作任务构成他人危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职责;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弥补职责。"

"谁用工,谁获益"是一种一般知识,"谁获益,谁担责"则是利益职责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事故,***待遇补偿缺少部分则应由真实用工获益方即用工单位担任承担。


劳务派遣合同到期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经济补偿。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作如下理解: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签劳务派遣合同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合同续签年限相关的***规定有哪些

  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作了如下规定“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动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规定的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报酬。”。但对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没有规定,这就意味着既可以签订一年,也可以签订一年以上。

  2、而一旦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即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资格,再续签劳动合同时,有权要求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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