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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众恒环保2022/5/31 0:25:53






4 总则

4.1 储罐建造和运行的全寿命期内,应严格执行本标准关于设计、制造、施工、试验、检验、使用、维护、改造等各环节有关安全的技术规定。

储罐的设计、制造、施工、试验、检验、使用、维护、改造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4.2 储罐的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技术措施和设备、设施应与储罐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

4.3 对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的第Ⅲ类储罐,当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储罐的主管部门应***设计、研究、试验、施工、安全和使用等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技术评审和风险评估。评审合格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的储罐方可进行试制、试用。钢板的四条边均需加工坡口,长边如采用火焰切割时,两端必须同步切割。

4.4 储存介质的毒性程度分类按照HG 20660确定,HG 20660没有规定的,由储罐的设计方按照GBZ 230的原则,确定介质的毒性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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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储罐选材应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工艺性能、化学性能和物理性能。

5.2 储罐用材料的质量、规格与标志,除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应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5.3 储罐主要承压元件用材料,应具有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原件,并在材料上的明显部位有清晰、牢固的钢印或其他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号、材料制造单位名称及检验印签标志。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内容应齐全、清晰,并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本标准适用的储罐,其范围包括储罐本体、安全附件和储罐接管的法兰盖、密封垫片及其紧固件。

储罐用材的采购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获得储罐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质检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材料采购单位应对所获得的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5.4 新研制的材料,如其性能优于已纳入钢材标准的相近或相似材料,并满足GB 50341的相关规定,材料的研制生产单位应将试验验证资料、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提交给由***主管部门委派的技术***或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通过并经储罐使用单位书面同意,方可以使用。在第、第二圈罐壁板施工完毕,大角缝和罐底所有的焊缝全部完工后,利用这部分罐体作为水槽。     

它通常是采用钢管或型钢材料制作而成。


4.1.1 储罐用的钢板、型材,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中应标明钢号、炉批号、规格、化学成分、力学性能、供货状态及材料的标准。当对质量证明书数据有疑问时,应对材料进行复验,复验项目和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的***或行业标

准,并应满足图样要求。

4.1.2 储罐用的钢板,必须逐张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钢板表面不得有气孔、结疤、拉裂、折叠、夹渣和压入的氧化皮,且不得有分层现象。

4.1.3 钢板表面锈蚀减薄量、损伤深度与钢板实际负偏差之和,不大于钢板厚度允许偏差的规定。

4.1.4 底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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