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标志杆的设计当符合下列条件时,根据需要可采用悬臂式或门架式等悬空支撑方式(版面内容少时,宜采用悬臂式):
①交通量达到或接近设计通行能力时;
②互通式立交的设计很复杂时;
③单向有三个或三个以上车道时;
④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较近时;
⑤出口为多车道时;
⑥大型车辆所占比例很大时;
⑦穿越多个互通式立体交叉、为保持标志信息设置位置的一致性时;
⑧路侧安装空间不足或受遮挡时;
⑨连接两条高速公路之间的枢纽互通时;
⑩出口匝道为左向出口时;
⑧平面交叉口标志或位于互通式立体交叉减速车道起点处的出口预告标志。
(3)公路沿线设置有上跨天桥等构造物,路侧设置有高挡土墙、照明灯杆等时,交通标志在满足公路建筑限界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附着式支撑方式。
交通标志牌有哪些强制性标准?
***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T 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T
5768—2009)—3部分都是强制性标准,是全制。
其引用了以下标准:
1)《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GB/ T 16311);
2)《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GB/T 18833);
3)《高速公路LED可变信息标志》(GB/T23828);
4)《地名 标志》(GB 17733)
5)《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 23828)
6)《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6389)
7)《轮廓标技术条件》(JT/T 388)
8)《突起路标》(JT/T 390)
交通标志牌设置规定(2)
交通标志牌是用以管理交通、指示行车方向以保证道路畅通与行车安全的设施。由于标志牌的特殊性设置时都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
标志设置的地点1、应设在车辆行进方向易于发现的地方。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车行道右侧的人行道上、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分隔带、***分隔带或车行道上方;特殊情况可在道路两侧同时设置。
2、应满足规定的前置距离,不允许损坏道路结构和妨碍交通安全;不应紧靠在建筑物的门前、窗前及车辆出入口前;与建筑物保持1m以上的侧向距离。如不能满足时,可在道路另一侧设置或适当超出该种标志规定的前置距离。
3、应满足视认要求,避免上跨桥、照明设施、门架、监控设施、电杆、行道树、绿篱、及路上构筑物等对标志版面的遮挡。
4、不应遮挡其他交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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