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炮灭火系统设置场所原则
消防炮灭火系统宜设置在下列场所:
1.建筑物净空高度大于8m的场所;
2.有爆l炸***性的场所;
3.有大量有***体产生的场所;
4.燃烧猛烈、产生强烈热辐射的场所;
5.火灾蔓延面积较大,且损失严重的场所;
6.使用性质重要和火灾***性大的场所;
7.灭火人员难以接近或接近后难以撤离的场所。
消防炮的布置规定应满足下列要求:
消防炮宜布置在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防护堤外,当不能满足第2条规定时,可布置在防护堤内,此时应对远控消防炮和消防炮塔采取有效的防爆和隔热保护措施。
液化石l油气、天l然气装卸码头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装卸码头的消防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小于两门,泡沫炮的射程应满足覆盖设计船型的油气舱范围,水炮的射程应满足覆盖设计船型的全船范围。
消防炮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烃储罐区和石化生产装置的消防炮塔高度的确定应使消防炮对被保护对象实施有效保护;
b.甲乙丙类液体、油品、液化石l油气、天l然气装卸码头的消防炮塔高度应使消防炮的俯仰回转中心高度不低于在设计潮位和船舶空载时的甲板高度;消防炮水平回转中心与码头前沿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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