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机械指令的规定,下列各项机械不属于本指令的范围(Article):
1.特别为军方所用或警i用所设计与制造的机器,
2.长久使用于大楼或建筑中,在一特定高度范围内的升降机。其活动的车箱为固定在超过与水平夹角15o以上导轨间,且设计用来运送:
—人员,
—人员与货物,
—货物,但具有人员可接近性。也就是说人员可毫无困难地进入其中,且其控制部分位于车箱内,并于人员触手可及之处。
—用于载人,且以小齿轮及齿条攀升的车辆。
—采i矿用绞具,
—剧场用升降机,
—建筑工地现场使用的起重机,用于载人或同时载人与货物。
此外,392指令所述及的机械或保安机件的有关***,如果全部或部分为欧体其余指令涵盖,并且需受这些指令的施行的情形下,则本指令便不再适用或须停止适用于这些产品。
可供厂商选择的使用ce标志的模式有哪几种?
目前,欧盟认可的使用ce标志的模式有如下八种:
A:自我宣称(由生产者自我宣称,并提供产品关键技术资料)
B:型式测试(由欧盟公告机构进行产品各面测试)
C:公告机构针对产品生产的工厂审查
D:公告机构针对产品生产及其质量管理体系的工厂审查
E:公告机构针对质量管理体系对贸易商等中间商进行审查
F:公告机构针对进口欧盟上岸的批量产品进行审查
G:公告机构对于进口欧盟的尚未进行型式测试的产品进行包括型式测试的各面审查
H:不同的指令对于应该由哪些模块组成评估程序做了规定。如:低电压指令(LVD),电磁兼容性指令(EMC)可以由A组成;燃气具指令(GAD)由 B-C,B-D,B-E或B-F组成。
使用ce标志,需要经过哪些合法程序?
厂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骤操作:
1. 根据指令关于使用ce标志应通过何种合格评定模式的要求,合格评定的原则和93/465/eec号理事会指令,在八种认证模式中选取合适的模式。
2. 根据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共体通知程序认可认证机构评定后,编制制造商自我评定的一致性声明和(或)认可认证机构的ce证书,作为可以或准许使用ce标志的前提条件。
3. 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在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自行制作或加附ce标志及有关指令规定的附加信息。
4. 有关指令规定应在ce标志部位,接着加附认可认证机构的识别编号时,应由执行合格评定的认可认证机构自行加附,或***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加附。对特别***的产品,指令中规定由强制性认可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质量体系认可的,均应先取得评定认可,才能获准使用ce标志。
一、ce标志的接受对象是谁?
ce标志的接受对象为欧共体成员国负责实行市场产品安全控制的***监管当局,而非顾客,当一个产品已加附ce标志时,成员国负责销售安全监督的当局应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欧共体市场自由流通。
二,谁对ce标志的正确性负责?
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或欧盟成员国的进口商必须对ce标志的正确性负责。
三、ce一致性声明有无标准格式?
指令未规定固定格式,但许多认证机构均设计有自己的固定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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