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股东拟取得交易价款,则可采取收购***或合并并购模式。从交易双方合作基础角度,如并购方拟对目标公司全方面“洗牌”,将原股东完全剔除,只能采取收购***模式;如并购方仍需借助原股东资源和管理,三种模式均可实现。从收购对价角度,获取相同比例的***所***的对价,增1资并购通常要高于收购***并购,但增1资并购会提高目标公司实收资本,从而影响目标公司***终估值,但***收购不涉及估值变动问题。
收购主体通常为其本体或其关联公司,多数情况下并购方直接以其本体作为收购主体,但如并购方考虑丰富其下属各企业之间的关联性,使关联交易变得更加隐蔽,或者为关联公司之间的协作创造更多的机会时,或采取以其关联方作为收购主体。实践中,***风险分析及未来收益报告,集团公司出于战略布局安排、行业板块设计、集团整体***架构搭建等方面,通常会对此进行综合考量,确定收购主体。
如并购方资金有限,同时在并购领域需与原股东进行一定程度合作,通常会选择持股目标公司67%以上,以此获得对重大事项的单方决定权,如修改章程、增1资减资、合并分立等特别决议事项;如并购方资金压力较大,并购目的在于合并报表、扩大业绩体量,则可考虑相对控股51%持股即可。通常***并购方式有三种,即:收购***、增1资并购、合并并购。从资金需求主体角度,如目标公司亟需资金扩大经营规模、拓宽市场渠道,则需采取增1资并购模式,将增1资款引入目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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