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公的法例,主要记载于《公司条例》第三十二章。一家法人公司只可以根据该条例成立和注册。注册之后公司的运作、权利、和责任,以及其成员,董事和其他职员之间有关的行动都受到该法例管理。
总体来说,注册香港公司这方面的法例与英国的十分类似。香港的一章《公司条例》于一八六五年通过,该项条例与英国的《一八六二年公si法案》大同小异。其后于一九一一年及一九三二年通过的两章香港《公司si例》,都分别直追英国的《一九零八年公司(综合)公si法案》与《一九二九年公si法案》。不过自英国的《一九四八年公si法案》之后,直至一九八四年,除少部分规定之外,香港就一直没有紧接跟随英国的法例发展。
注册BVI公司条件
只有一个申请者即可注册海外离岸BVI公司,公司名称必须以"有限公司"结尾,如:LIMITED、CORPORATION、INCORPORATED或它们的缩写,如:LTD、CORP或S.A.。公司名称不能以"信托公司"或 "***"或其它被认为意思相似的词结尾,除非这些公司在英属维京群岛获得相应的执照。
注册BVI公司的注册资金
标准注册资金为50000美元(资金无须验资到位),分为50,000股,每股为1美元。如资金超过50000美元,***需收取135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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