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代理进口二手设备公司|调整设备进口关税的通知
作者:2016/11/30 8:06:33

为配合实施增值转型改革,经***批准,***、海关总暑、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08年第43号公告,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政策调整涉及的相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13818370329(咨询***)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按照或者比照《***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征收进口环节***,但继续免征关税:
(一)***鼓励发展的国内***项目和外商***项目;

(二)外国******和国际*********项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中西部地区外商***优势产业项目;

(五)《***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外商***企业和外商***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自有资金项目);

(六)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七)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八)其他比照《通知》执行的企业和项目。

二、对上述***鼓励发展的国内***项目和外商***项目、外国******和国际*********项目、中西部外商***优势产业项目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主管部门在2008年11月9日及以前已经出具《项目确认书》,其项目项下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
                                       
(二)项目***主管部门在2008年11月10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出具《项目确认书》,其项目项下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在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向海关申报进口的,一律***征收进口环节***,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海关根据上述《项目确认书》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予以作废,进口单位须重新向海关申请出具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的《征免税证明》。因重新出具《征免税证明》而产生的滞报金,按规定予以免征。

三、对按照《通知》执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1997年12月31日及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外商***项目及外国******和国际*********项目,以及自有资金项目和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海关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具的《征免税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不得延期。

四、对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

自2009年1月1日起,海关办理不作价设备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或备案变更,一律征收进口环节***,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五、涉及本次进口环节***政策调整的有关减免税货物,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已征税放行的除外),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

六、为确保进口环节***政策调整的顺利进行,海关将对进口单位申请减免税的有关单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倒签日期等骗取减免***税款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天津代理二手设备进口报关公司——24小时咨询***:18521796625——全程为您解答!

商户名称:天津奕亨通进出口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2024 产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