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死刑复核案件-渭南复核案件辩护
作者:尊知律所2019/11/21 9:17:14

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判适用***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五)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








关于******法修改的讨论仍在继续。现行的******法制定于1979年,期间经过1996年大修,至今已十二年有余。作为基本法,这部***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均与公民生命安全以及自由有着紧密联系。因此,修法必须慎重对待。

以死刑复核程序为例,根据我国******法的规定,死刑复核是指对于终审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法定的审判***依法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核准的***活动。死刑复核程序的适用范围既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复核程序的适用范围,也包括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复核程序的适用范围。从我国目前******法、***等有关规定看,对于死刑复核的范围,即哪些死刑案件需要复核,存在规定不明或不一的问题。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高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院复核后,报请高院核准。高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院判处死刑的***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高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 高院复核死刑案件,高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高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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