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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尊知律所2020/5/21 2:11:53





  在房地产交易中,以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为交易对象,一般不会出现善意第三人,但有时因共有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采取不当手段而获得房产部门的登记,或者在遗产未分割时即被他人以侵权的方式卖掉,那么当第三人购买此房屋时,对该第三人是否应认定为善意第三人而保护其权利?对善意第三人的认定应有严格的要求。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条***解释规定对共同共有财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该解释中“财产”的理解,认为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已逐渐成为共识。但在对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中,必须严格其构成要件,从严掌握。


  迟迟拿不到房屋产权证的原因有哪些?

  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逾期的原因是复杂的,从目前来看,购房者迟迟拿不到房屋产权证至少存在以下几种原因:

  一是出卖人的原因,例如出卖人没有缴清土地出让金等有关费用、在施工中擅自改变规划无法通过验收、办房屋产权证工作拖延推托等。

  二是买受人的原因,例如买受人自己经过催促也不同意办或拖延移交需要自己提供的办资料等。

  三是合同外第三人的原因,例如***有关部门进行测绘造成逾期、出卖人在约定期限内递交了资料而登记***造成逾期等。

  四是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逾期。


交钥匙作为房屋的转移占有方式,是一种事实上的交付,而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开发商就完全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买受人只是接受了开发商的部分履行,只有在买受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房屋尚不具备交付条件而仍接受交付的情况之下,才可认定买受人放弃房屋的交付条件,而视为双方变更房屋交付条件。商品房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关乎当事人的重大切身利益,商品房的竣工验收和交付涉及的不仅是个案之当事人,更涉及公众的安全问题。如果交付的商品房有重大质量问题,却仅以交钥匙就视为房屋交付义务的完成履行,显然与房屋所承载的份量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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