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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尊知律所2020/4/18 22:33:01





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房产分割协议,是否生效?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中反悔的,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男女双方以登记离婚或到***协议离婚为条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或到***进行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依法进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对于现房交易来说,双方签订合同遗漏了交房时间和付款时间,因种种原因卖方没有即时履行交房义务,买方也没有交付房款。在具备履行条件后,买方要求履行合同时,卖方因房价大幅上涨,不肯再按原价履行合同,于是提出解除合同。在确认合同是否解除的效力问题上,法官审理时认为对于商品房现房买卖来说,有“先付款后交房”的交易习惯,在没有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在现房买卖中是否存在“先付款后交房”的交易习惯,在此暂且不论,但即使是存在“先付款后交房”的交易习惯,卖方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也值得探讨。


交钥匙作为房屋的转移占有方式,是一种事实上的交付,而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开发商就完全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买受人只是接受了开发商的部分履行,只有在买受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房屋尚不具备交付条件而仍接受交付的情况之下,才可认定买受人放弃房屋的交付条件,而视为双方变更房屋交付条件。商品房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关乎当事人的重大切身利益,商品房的竣工验收和交付涉及的不仅是个案之当事人,更涉及公众的安全问题。如果交付的商品房有重大质量问题,却仅以交钥匙就视为房屋交付义务的完成履行,显然与房屋所承载的份量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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