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件辩护-延安***类案件辩护-尊知律师事务所
作者:尊知律所2020/4/15 20:29:53

2003年非典疫情的裁判方向: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min***[(2005)三亚民一终字第79号]殷文敏与三亚长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民事判jue书》认为“由于"非典"疫情构成阻碍按期交房的不可抗力因素,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顺延交房时间至2003年7月17日后的第54天”。

新冠疫情的裁判方向:内蒙古自治区高ji人min***2020年2月14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新冠fei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引》中明确规定“因工程延期交工造成商品房交付时间延后的,商品房交付时间和ban证时间亦可相应顺延”。














业主因房屋质量产生问题和交物业费没关系。

房屋建筑工程(商品房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等)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而“物业”一词译自英语property或estate,现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概念,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所以,物业费指的是物业管理区域nei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并收取的费用,所以二者缴费的客体不同,***上不相关。










房价下跌。因疫情导致房地产市场交易热情不高,可能导致房价下跌,此时对在疫情发生前签订的《预售合同》,并不会因疫情而导致双方合同继续履行存在障碍(特殊情况除外,如疫情防控需要***部门依法征收在建工程项目等等),开发商和买受人应当依照合同继续履行相应交付和付款义务,对房价下跌的损失,属于双方均应承担的正常的商业风险。

开发成本上升,开发商提高房价。开发成本的上升,挤压了开发商的商业利润,此时对疫情发生前已订立的《预售合同》的开发商而言,不足以构成“情势变更”来调整合同价款,但对疫情发生时或之后订立的《预售合同》,开发商有条件和权利在合同中对价款重新进行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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