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案件辩护律所「多图」
作者:尊知律所2020/4/11 6:11:08

建设单位还未与总包单位结算,并尚欠勘察、监理单位部分工cheng款项的,可等待其针对建设单位提起请求***工cheng款的建设工程合同su讼,则可以提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的抗辩或提起反诉,主张对于补救系争房屋地基沉降及倾斜而对应产生的抢修、补救、监测及检测等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双方合同条款的约定从工cheng款中抵扣,并可要求对方承担因此遭受的包括但不限于系争部分房屋无法正常出售的资金损失、为部分购房者业主调换房屋、***过渡安置费及***赔偿费用等损失及费用。但是,根据《民诉法si法解释》第90条的规定,即便是建设单位采用上述抗辩方式或提起反诉,其仍负有举证的义务。













  在房地产买卖合同***案的***书中,法官在***理由中经常会涉及交易习惯,交易习惯时常会成为法官***的理由之一。但到底什么是交易习惯,不同的法官均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正因为如此,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动辄按交易习惯作出***。比如,在一期房的买卖***中,当事人双方在订立预售合同时没有正式确定购房价格,价格条款遗漏了。而期房在几年后交付时房价已猛涨了许多,卖方主张按交房时价格确定房款,买方则主张应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2条第2款的规定,按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进行履行。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法官审理时认为,房价应按《合同法》第61条中有关的交易习惯来确定,交易习惯即期房的房价应在交付时确定。



建设单位采取上述抗辩或反诉的方式非但不一定能免除举证责任,而且还将承担无法将所有可能导致出现质量缺陷的勘察、设计、桩基施工、监理单位追加到案件中来。而系争房屋工程质量缺陷事故往往是“多因一果”,并非建设工程五方主体某一单位单一责任的结果,此种抗辩或反诉的解纷策略方法容易导致遗漏案件主要当事人,导致***无法审理或非完全quan面审理案件的结果。

若拟将采取su讼的方式解决争议,无论采取“积极损失索赔”的主动su讼方式,还是采取“消极拒付款项”的被动su讼方式,对于建设方而言,都将承担艰难举证的诉累后果,无论结果程度好坏,对建设方而言均是耗时、费力且存在较大风险的,即采取su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并非本案争议解决的***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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