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类型辩护-宝鸡经济类型辩护-尊知律师事务所
作者:尊知律所2020/4/7 22:51:46

合同签订后,因价格变化原因可以反悔吗?

商品房也是一种商品,买卖双方签署合同后,没有发生约定和法定的退房理由,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需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从***上讲,开发商降价对老业主来说是很难***的,这属于房地产交易的风险。除非合同有约定,如果签合同时开发商有书面承诺,承诺不降价,或若降价就赔偿业主损失,这样就可以获得赔偿。***售楼处只能徒劳无果,甚至会构成***。








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情形条件下,基于建设方系不承担工程实际建设义务的一方,其***大的义务与责任系及时并足额***对应工程合同的款项,本案建设工程建筑物出现工程质量缺陷,并因此导致建设方遭受相应的损失,从合同违约角度向应负担主要建设义务的其他四方主体主张权益为惯常的做法,也符合常理解释。

侵权之诉——基于侵权之诉的分析

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情形条件下,建设单位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并可拟依据《侵权责任法》追究其他四方主体的责任。但是,以侵权之诉主张权利的,被侵权人建设方也负有相应证明侵权人已实施侵权行为等的举证责任。








夫妻一方私自卖房,另一方能否追回?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应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共同共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单方出卖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对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做出了进一步规定:对夫妻一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另一方就无法追回该房屋,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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