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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尊知律所2020/3/11 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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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嫌疑人是案件事实的亲历者,因此其对案件事实和情节的描述应当是***准确的,律师向其了解案件事实和情节,对于准确掌握事实,为***嫌疑人提供***咨询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嫌疑人对事实和情节的描述不一定是客观真实的,律师要通过观察***嫌疑人的表情、语态等体会***嫌疑人真实的心理状态,更要仔细鉴别其陈述的内容是否前后矛盾、是否合理、是否经得起推敲。这样律师才能去伪存真,不至于被***嫌疑人所误导。

在此阶段律师一旦取得机会会见当事人,首先一定要鼓励和安慰他们,给他们以信心,鼓起他们求生的勇气和意志。律师不能表现出对案件结果的悲观态度,更不能表现出一副悲天悯人的神情,要沉稳和亲切,不仅不要给被告人增加 58新的心理负担,还要让他们感到可信赖和托付。死刑复核中的会见,主要是围绕一审、二审***或裁定进行,但案件已经经过了两级***的审理,律师更重要的工作是找到新的案件突破口,而不是简单重复已经被***否决的理由。因为毕竟被告人是***了解案件事实和经过的,因此律师一定要高度重视对案情的核实,认真耐心倾听被告人的讲述,对他们反复重复的内容要仔细审查,核对相关的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可yi之处,可能案件的突破口就在其中。

很多看守所有对会见次数的规定,诸如zhen查阶段只能会见两次,或者逮捕前只能会见一次,逮捕后再会见一次或两次。对于此类规定,看守所的解释往往是案件量太大,如果不限制律师的会见次数,很难安排到每一位律师和当事人的见面。每次会见的时间,有的看守所要求30分钟以内,时间一到看守人员就会催促或打断。这些状况显然是不符合立法精神的,但***实践中却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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