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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交流权是会见权的应有之义和必然延伸,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然会与其交流。在此,要提醒律师们注意,不同的案件、不同的诉讼阶段,会见交流的重点应有所区分:在zhen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主要是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重点放在初步了解案情、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上;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要围绕卷宗记录全面探讨案情,从细微处入手,架构辩护方案;审判阶段的会见就主要针对法庭审判向被告人阐述庭审的程序及相关事项。
律师可就此要求和法院进行沟通协调,有些地区的法院出于人性化的考量,会同意这样的请求,而有些地区基于地方相关规定,不能允许。律师应当告知被告人以平和的方式说话,不要随意攻击公诉人,不要随意发泄对公检法机关或政府的不满,注意控制情绪;并要求被告人发言尽量围绕案件的要点展开,其实每个案件核心的辩护点是可以预先归纳总结出来的,律师在会见时一定要把这些核心点让被告人充分理解,庭审时被告人的发言就可以围绕这些辩护点展开,避免被告人要么离题万里,要么不知如何应答。律师还需要提醒被告人公诉人、法官可能提出哪些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回答要实事求是。综上所述,以上内容都是在审判前的会见中需要交代清楚的,律师的工作越细致,被告人心里就越有底,如果不事先一一说清楚,法庭上很有可能出现意外情况。
律师应当和办案机关进行积极的、充分的沟通,从办案人员处尽量了解不能会见的真正原因:如果真是敏感案件而需要领导批准,律师应当尽量和有关领导联系,尽量从法、理两方面说服领导;如果是办案人员出差、工作忙等原因,就应当和办案机关保持联系,追zong办案人员的行踪,确认其是否有时间安排会见;如果是有碍zhen查的原因不能在短时间内安排会见,律师应当尽量了解有碍zhen查的具体原因,待该原因消失后第1时间再与zhen查机关联系;如果是极个别办案人员有意为难,律师应当向律所、当地的律师协会、司法局或办案机关的上级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反映,通过组织的力量去解决。但不管会见难的真实原因是什么,律师应尽量避免和办案机关发生激烈的言辞冲突,因为冲突的发生并不能切实解决问题,反而会损害到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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