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职务类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尊知律所2020/2/25 21:07:47

职务类型辩护律师

律师在会见时,有时是为了核实案情,有时是为了改变***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有时是为了证明***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往往会有意无意地将案件中其他同***的供述透露给***嫌疑人、被告人。但说者无意听者有心,***嫌疑人、被告人知道其他同***的供述后,可能就会从新的事实、新的角度去改变自己的口供,这时律师实际起到了串供的作用。******发现***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本来与其他同***存在差异,但后来改变了供述,且内容与其他同***吻合,******肯定会怀疑律师串供,并对律师的会见情况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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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立法加强了对律师行使会见交流权的保护,******法第37条及《办案规定》第52条均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jian听。虽然《关于人民jian察院保障律师在******中依法执业的规定》依然赋予了人民jian察院zhen查部门安排律师会见***嫌疑人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但该规定的***效力不及******法,因此,可以认为我国***对律师行使会见交流权的保护正在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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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些“知识型”、“技术型”***,律师由于欠缺相关领域的***知识,往往无法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事实和情节,而***嫌疑人、被告人却往往是该领域的***,因此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时,一定要向他们详细了解案件涉及的***知识、技术流程、行业背景等问题。律师应当要求他们尽量采用通俗的语言进行解释,尽量避免使用非常规的技术用语,这样既能使律师容易理解和掌握,也相当于就将来庭审时向法庭向法庭陈述相关问题进行了“预演”,避免届时法官对***技术的不理解而无法准确把握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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