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或者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根据******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后,人民检C院仍应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作为***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如果发现公an***、人民检C院、人民***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有权为***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即申请将ju留、逮捕变更为取保hou审、监视ju住,或者申请将指ding居所监视ju住变更为取保hou审;发现公an***、人民检C院、人民***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等行为。所谓***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比如,说某人“是个***”,或“是个傻子”等。所谓***,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事实、***他人名誉的行为。***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事实,如诬蔑他人***、品行不端、素质能力不高、企业形象不佳等。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无事生非”。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体现为披露、散布***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所保护的他人si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由于大多数没有聘请过律师的人并不十分了解律师在***案件中的工作和作用,同时由于我国相关***的缺陷,以及普法工作的滞后,更重要的是由于有些***部门中的腐bai分子对律师的抵触和错误的诱导,造成很多人对律师的工作和作用产生了怀疑。本人在办理***案件的时候经常听到我的当事人的家属说:某某人说聘请律师有什么用?有罪无罪还不是我们说了算!这样的说法极大的损害了律师在***案件中的工作和利益,更重要的是由于家属相信了这样的说法,并把希望完全寄托在这些人的身上,结果导致错失良机,对***嫌疑人的保护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同时还有可能使自己上当受骗,大把的血汗钱也白白的装进了这些人的腰包。在***案件中难道律师就真的没有任何作用吗?其实在***案件中律师的工作很多,作用也是不容置疑的。国内外的很多案例都能够充分的说明。本人就将律师在***案件中的工作和作用做一个简单的介绍。让您能够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律师参与***案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侦察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律师在这三个阶段中的工作内容、***、方式方法、以及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下面就分别简单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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