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尊知刑事辩护律师
作者:尊知律所2020/2/10 22:17:03

刑事辩护律师

家属希望律师帮助“托关系”,并以此作为确立代理关系的条件。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在选择代理律师时考量律师的“关系”能量。由于司法实践中的会见难,使得家属都寄希望于依靠律师与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熟络“关系”去解决。显然,要建立和实行这些“关系”,不可避免地要通过不正当的方式方法,这就使律师处于两难境地,要么触犯法律,甚至是刑事法律,要么因“没有关系”而被委托人解除委托。律师如何解决这种两难境地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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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立法加强了对律师行使会见交流权的保护,刑事诉讼法第37条及《办案规定》第52条均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jian听。虽然《关于人民jian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依然赋予了人民jian察院zhen查部门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但该规定的法律效力不及刑事诉讼法,因此,可以认为我国法律对律师行使会见交流权的保护正在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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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迫切希望了解的是自己最终可能承担的刑期是多长,所以他们最需要的,当然是律师的专业知识。他们此时的信息来源有三方面的:一是来自办案人员;二是来自同监号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三是来自律师。办案人员由于办案的需要,讲解有关法律规定的时候可能会夸大其词,而且犯罪嫌疑人本来就不信任办案人员,对他们说的话难免心怀疑虑。而同监号的其他在押人员,往往是道听途说、胡乱联系,根据彼此的经验进行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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