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纠纷
很多看守所有对会见次数的规定,诸如zhen查阶段只能会见两次,或者逮捕前只能会见一次,逮捕后再会见一次或两次。对于此类规定,看守所的解释往往是案件量太大,如果不限制律师的会见次数,很难安排到每一位律师和当事人的见面。每次会见的时间,有的看守所要求30分钟以内,时间一到看守人员就会催促或打断。这些状况显然是不符合立法精神的,但司法实践中却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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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辩护被美国法学教授、大律师德肖维茨称为“最hao的辩护”,因为程序性辩护是以攻击侦控人员的错误为目标的进攻性辩护。在中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中程序性辩护的空间还很有限,主要集中在刑讯逼供、诱供、供述笔录不实等问题的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叙述的案情和案卷中的供述一般都有出入,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时会讲zhen查机关是如何刑讯逼供或诱供,或不全面记录供述的。律师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刑讯逼供或诱供的情况向检cha院或法院反映的过程中,如果使用的不恰当的表达方式或者带有感情se彩的描述,zhen查机关可能就会收集证据,证明律师为了达到翻供的目的而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谎称受到刑讯逼供或诱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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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you秀的刑事辩护律师就如同戴着liao铐的舞者,即使被束缚,也能明辨liao铐张弛的力度,从而游刃有余的舞蹈。
熟练地把握各个阶段会见申请的程序、技巧,及时、有效地介入案件,是律师跳好“戴镣之舞”的基本功之一。律师们在申请会见这一环节上,应当尽量满足办案机关提出的程序要求,准备好各项文书,避免和办案机关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争执。一个成熟的律师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尽力配合办案机关的各种要求,以争取一个宽松良好的辩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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