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
向犯罪嫌疑人阐述法律对自首及立功的有关规定。由于缺乏法律专业知识,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往往不能正确认识,因此律师在会见时一定要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帮助其正确认识是否构成自首。律师认为其可能构成自首,但zhen查机关并未收集其自首的有关证据时,一定要犯罪嫌疑人提供有关的证据线索,以便于律师向检察机关反映,为进一步查证提供依据。
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目前,我国的立法加强了对律师行使会见交流权的保护,刑事诉讼法第37条及《办案规定》第52条均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jian听。虽然《关于人民jian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依然赋予了人民jian察院zhen查部门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但该规定的法律效力不及刑事诉讼法,因此,可以认为我国法律对律师行使会见交流权的保护正在逐步完善。
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家属希望律师帮助“托关系”,并以此作为确立代理关系的条件。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在选择代理律师时考量律师的“关系”能量。由于司法实践中的会见难,使得家属都寄希望于依靠律师与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熟络“关系”去解决。显然,要建立和实行这些“关系”,不可避免地要通过不正当的方式方法,这就使律师处于两难境地,要么触犯法律,甚至是刑事法律,要么因“没有关系”而被委托人解除委托。律师如何解决这种两难境地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刑事辩护律师
版权所有©2025 产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