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等行为。所谓***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比如,说某人“是个***”,或“是个傻子”等。所谓***,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事实、***他人名誉的行为。***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事实,如诬蔑他人***、品行不端、素质能力不高、企业形象不佳等。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无事生非”。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体现为披露、散布***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所保护的他人si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防卫过当减轻、免除处罚的原因
从主观上看,防卫人具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防卫动机。虽然对于防卫过当行为所造成的重大的危害具有过错,但是和一般其他***相比,其主观***要小得多。
从客观上看,在防卫过当的全部损害结果中,由于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所以这种损害结果实际上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应有的损害,二是不应有的损害。防卫过当只对其不应有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而不对全部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就人民检C院审查批准逮捕***嫌疑人提出意见
根据******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C院审查批准逮捕***嫌疑人,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藉此,当侦cha***对***嫌疑人提请人民检C院批准逮捕的时候,辩护律师可以及时主动向人民检C院提出不构成***、不必要逮捕、不适宜羁押、侦cha活动有违fa***情形等***意见,以期阻止人民检C院批准逮捕***嫌疑人。******法没有规定人民检C院、人民***决定逮捕***嫌疑人的时候,辩护律师是否可以要求人民检C院或者人民***听取自己的意见,根据《人民检C院******规则(试行)》的规定,应该是可以的,但《***gao人民***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法gt;的解释》对此没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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