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纠纷
律师在会见时,有时是为了核实案情,有时是为了改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有时是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往往会有意无意地将案件中其他同案犯的供述透露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说者无意听者有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道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后,可能就会从新的事实、新的角度去改变自己的口供,这时律师实际起到了串供的作用。司法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本来与其他同案犯存在差异,但后来改变了供述,且内容与其他同案犯吻合,司法机关肯定会怀疑律师串供,并对律师的会见情况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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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案情复杂,客观上会见需要很长时间的案件,律师应当尽量和办案人员沟通,说明案情复杂会见需要很长时间的这种客观现实问题,办案人员一般都能认识和理解这种问题,对律师的要求也能接受和解决。对于不是了解案情的需要,而是“慰问”式的会见,律师如果在签订委托协议时已如上文做好了“铺垫”,就能明确告诉犯罪嫌疑人亲友,会见的次数本来就极为有限,最hao还是把机会留给最需要了解案情的时刻,这样才是zui有效的工作,犯罪嫌疑人的亲友一般都会对此给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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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律规定了办案机关不仅要搜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还要搜集证明其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但是办案机关的主要职责,或者说“天职”还是更多地倾向于指控和证实犯罪,对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的收集并不那么积极和主动。此外,由于办案人员的立场往往容易使其内心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当然的罪犯,从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产生排斥,因此难免忽略、不重视对在押人员有利证据的收集和记录。那么作为辩护律师,就责无旁贷,必须主动承担起这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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