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整顿金融秩序严打的推进,可以预判,今后一段时间里,金融犯罪的刑事司法问题必将成为热点。同时根据我国“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刑事司法原则,这也对当下的金融犯罪辩护提出了许多挑战。
人民法院提出要依法追究金融行为的法律责任,严厉打击证券犯罪等金融犯罪行为,始终保持打击犯罪的高压态势,有效维护正当有序的金融市场秩序。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只对第1类及第2类案件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开展案件调查、审结及后续处置工作。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和各银监局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时,应初步明确案件所属类别,在案件分类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报送后续报告进行调整。
“一案四问责”制度,是指对案发当事人、相关制约人、内部监督检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进行问责,对领导责任人的问责坚持“上追两级”。
由于缺乏一个有形的保险金和明确的“游戏规则”,含蓄的保险制度带有随意性和模糊性,每当某家金融机构有个风吹草动,公众总免不了产生猜疑甚至参与挤兑的强烈动机,不利于维护公众的信心。其次,在含蓄存款保险下,损失最终均由国家负担,金融机构不承担经营失败的成本,这既不合理也不利于金融机构建立风险约束机制。公开的存款保险制度具有明确的游戏规则,它对存款人的保护是看得见的。其与风险相联系的费率定价方式,有利于抑制银行内在的趋险性,提醒银行经营者注重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而且更具备对经济主体的激励相容性。因此,建立公开的存款保险制度已越来越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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