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保护女职工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因预告解除或裁员与之解除劳动关系。那么若女员工不知自己已经怀孕,在自动离职后是否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在女职工看来,自己不知已经怀孕,如果已经怀孕就不会辞职,自己存在“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而达成的协议属于可撤销的协议,故而,女职工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恢复劳动关系。
但是,事实上,女职工的要求是得不到支持的。根据规定,行为人因为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劳动人事争议,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女职工自动申请离职,表明其对其行为的后果是明知的,不存在重大误解。其劳动关系已经合法解除,不存在可恢复的事由。若单位愿意,可重新建立新的来的关系。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期待与您合作。
某砖厂与曾某签订《承揽协议》一份,约定由曾某承揽加工某制砖厂成品砖,制砖厂按照曾某每月生产的成品砖数量支付报酬,并约定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曾某自行承担。杨某经人介绍与该砖厂建立劳动关系。砖厂未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合同争议,而是由曾某安排工作任务,并发放劳动报酬。2016年5月13日杨某在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但制砖厂否认杨某为该厂职工,辩称杨某为曾某雇佣的工人。杨某申请仲裁确认该砖厂与杨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判结果:杨某与砖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砖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杨某从事的劳动系砖厂的主营业务,其居住在厂方宿舍,按照厂方要求的作息时间提供劳动,劳动争议,遵守厂方的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要求,并通过曾某收取劳动报酬。杨某虽未与某制砖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应当认定杨某与某制砖厂存在劳动关系。
1、单位和我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什么意思?
试用期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单独的试用期合同应认定为劳动合同,试用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试用期的期限是多长?
试用期的期限因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而存在差异,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合同期限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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