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赔偿-事故赔偿-威能律师事务所
作者:威能律师事务所2020/5/22 3:15:14
交通事故赔偿

套用他人机动车号牌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引发***,那么应该由谁来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呢?在我国明令禁止套用他人机动车号牌的行为,也要求号牌车辆持有人对号牌应妥善管理,不得出借或放任他人使用自己车辆的号牌。取得机动车号牌的车主如果将号牌借用给其他机动车,或理应知道他人的机动车使用自己的机动车号牌而不予注意和制止,不仅违反了***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而且会纵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通过套用他人机动车号牌在道路上行驶,增加了道路***。根据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解释,对由此产生的他人套用他人机动车号牌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出借号牌或放任他人使用自己号牌的车主或实际所有人同样存在过错,出借号牌行为与套用他人机动车号牌肇事致人死伤的后果具有因果关系,故号牌出借方对肇事的套用他人机动车号牌车一方应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承担连带责任。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期待与您合作。









交通事故赔偿

租赁和借用的机动车使用人与登记车主不一致,登记车主已经失去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两种状态,依法给予不同的处理。

一、车辆合法状态,车主无过错发生交通事故。使用人在使用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安全事故赔偿,因车主对车辆已经失去实际控制,使用人又是车辆的受益者,如果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公司在交通事故机动车强制***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的车主不负责赔偿。

二、车辆违fa状态,车主有过错出租、借出后发生交通事故。例如:车辆无年检合格手续、车辆有安全隐患未提醒、明知承租、借用人无有效jia驶证、车辆无强制***手续等仍出租、出借,机动车的主人有明显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往往是与使用人共同赔偿。



实践中关于***公司起诉地位有很大争议,***公司起诉地位在学理上也常常成为学者讨论的对象。一种观点认为,***公司起诉地位应该作为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公司起诉地位为共同被告。***公司起诉地位在具体案件中应当区别情况处理。

(1)在受害人要求***公司履行***抢救费的起诉中,***公司起诉地位是被告。受害人有要求***公司***抢救费的法定请求权。

(2)***公司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起诉中,***公司起诉地位是被告。受害人对***公司要求在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是直接请求权,其要求***公司履行赔付义务的,事故赔偿,***公司起诉地位是被告。

(3)***公司申请参加起诉和依职权追加***公司参加时,***公司起诉地位应当是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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