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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渝西劳保2020/5/18 4:58:32





交通设施分类

根据交通流的需要及地形、地物的情况,道路上必要时应设置人行跨路桥(包括地下人行横道),栅栏、照明设施、视线诱导标志,紧急联络设施及其他类似设施。

1. 人行跨路桥

2. 栅栏

汽车因失误而驶出路外,以此来保护行人、住宅、构造物等,其次也能诱导司机视线。同时,也用它来阻止行人横过道路,能使行人和自行车与汽车分开,起保护作用。 防护栅栏有护栏、护索、桁构及管等多种形式,护栅形式的选择应与环境协调并考虑其功能,仅为阻止行人的目的、栅栏可选用管、网锁链等形式。交通设施指的是交通运输中,必要的工具(包括车辆、船舶、飞机)、机械设备、场地、线路、通信设备、信号标志、房屋(包括车站、仓库、候车场地、售票场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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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停车场

停车场是停车和旅客上下车的场所,有停车区域及车道两部分,车道与匝道等的连接路相接,将汽车导入停车区域的同时,并留有停车时掉头或倒车所必须的场地。连接路根据为之服务的公路标准和所在地区,按互通式立体交叉及设置休息设施的匝道或按平面交叉部分的设计标准设计。5.公路反射镜设于弯道和半径小可能发生事故的地段,如视线不良的交叉路口和道口等地均应设反射镜。




***交通设施罪

概念

***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根据本条的规定,本罪属于***犯,其既遂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而是以具备法定的客观***状态为标志,即***行为只要足以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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