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设施罪
概念
***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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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交通设备与交通工具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交通设施往往引起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而且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通常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目的;同样,***交通工具也常引起交通设备被***。在这种情况下,是定***交通设施罪,还是定***交通工具罪,要视行为的直接指向而定。如果行为指向交通设施,警示伸缩路锥,直接***交通设备,可折叠伸缩路锥生产,应定***交通设施罪。其所引起的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应视为***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适用本法第119条规定的***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条文。
一百一十九条一款 ***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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