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变更代理询问报价「多图」
作者:云南晨驰2020/10/5 18:10:53






不过需注意注意的是,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备案的规定,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中因股东名称变更而导致需修改公司章程的(实践中有的地方规定股份公司需将股东名称直接记载于章程上),则需要要去工商***办理修订章程的备案,只是该等备案实际不登记不影响股东的权利行使。







从法人财产与股东财产相***的角度考量,公司净资产在未经分配的情况下不属于股东财产,股东无权使用公司资产出资。如理解为股东折股行为为有限公司股东以有限公司***出资(审计、评估仅为确认***价值),则在股份公司成立后,原有限责任公司主体在工商层面已经消失,形成股份公司股东以股份公司***出资设立股份公司的循环出资。






从实务操作角度,企业在完成股改后,相关资产的权属证明也仅是进行名称变更,而不需要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转让证明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整体变更的净资产折股并不是《公司的法》所界定的非***资产出资行为,其无需进行评估。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考虑到整体变更时净资产折股的特殊性,其在严格意义上不构成出资行为,不属于非***资产评估的范围,且《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及《手次公开发行固票公司资产评估资料审核指引》也取消了关于评估的相关要求,目前项目实践中绝大多数项目均履行了评估程序,主要也是因迁就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改制”所涉及的评估事项进行核查并将评估报告作为申报文件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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