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有说服力的东西就是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的证明,把这个证明和原来履行的合同附在一起,就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当然,这一说法的前提是合同双方是平等的,如果对方强势,我方弱势,从***的角度来说,上述说法还有说服力。但从经营的角度看,可能因为改名而丢掉进入某一公司供应商的机会,这个,老板们还是要考虑清楚的。
根据《公司的法》的规定,以非***资产出资的需要进行评估。因此,有观点认为,整体变更以净资产折股属于非***资产出资,需要进行评估。但是,《公司的法》规定的是需要就非***“出资”进行评估,整体变更时的折股是否必然构成“出资”行为尚有讨论的空间。前文讨论认为整体变更作为“变更”行为,其在变更过程中,企业的******自然继承,企业的资产也应自然继承,不会因为企业性质变动而发生权利转移。
2014年3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将资产评估的要求进行了调整,调整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因此,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立法调整出发,自2014年3月1日起,整体变更无需再进行资产评估。
版权所有©2024 产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