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条第三款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换发营业执照。
2) 第十二条款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4)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分析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在《公司的法》中,明文规定必须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事项如下:
1)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变更,根据《公司的法》规定及实践中营业执照一般形式,该等记载事项包括:公司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等;
2)经营范围变更;
3)法定代表人变更;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
5)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
6)公司合并、分立以及增减注册资本。
除此之外,目前***许多省份都多地都设有产权交易的所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托管、登记、***转让等服务,因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通过产权交易的所场内交易进行***转让。当然,还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即非新三板挂牌企业,也没有进行***托管,由于入产交所交易在******层面并非强制性规定(国有情形除外),已因此也存在场外叫易情形。而按照上文分析,对于此种情形的非上市公司***转让,并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只需公司完成股东名称变更(记名票)或票交付(不记名票)即可。
《公司的法》除在第九条原则性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并未就如何进行整体变更进行进一步规定。但在“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机构”之“节设立”第九十五条中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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