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变更程序询问报价「多图」
作者:云南晨驰2020/9/14 6:56:45






《公司的法》除在第九条原则性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并未就如何进行整体变更进行进一步规定。但在“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机构”之“节设立”第九十五条中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考虑到《公司的法》修改后对整体变更的操作缺乏具体规定及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要求律师对发行人创立大会及各发起人股东所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等事项发表意见,且申报文件目录中要求将发起人协议作为申报文件进行申报,出于谨慎性考虑和参照过往案例的习惯,目前A股的市场披露的整体变更方案一般还是参照1993年《公司的法》的要求按股份公司发起设立的方式执行





从法人财产与股东财产相***的角度考量,公司净资产在未经分配的情况下不属于股东财产,股东无权使用公司资产出资。如理解为股东折股行为为有限公司股东以有限公司***出资(审计、评估仅为确认***价值),则在股份公司成立后,原有限责任公司主体在工商层面已经消失,形成股份公司股东以股份公司***出资设立股份公司的循环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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