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更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包括本文讨论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仅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变更,并不涉及***变更的规定。结合该章其他条款,在规定名称变更(A28)、住所变更(A29)、法定代表人变更(A30)、注册资本变更(A31)时,行文上并不区分有限和股份,均统一表述为公司(按照该《条例》第二条,称公司时包括有限和股份),仅在有关***变更规定时特别写明是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法》除在第九条原则性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并未就如何进行整体变更进行进一步规定。但在“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机构”之“节设立”第九十五条中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从法人财产与股东财产相***的角度考量,公司净资产在未经分配的情况下不属于股东财产,股东无权使用公司资产出资。如理解为股东折股行为为有限公司股东以有限公司***出资(审计、评估仅为确认***价值),则在股份公司成立后,原有限责任公司主体在工商层面已经消失,形成股份公司股东以股份公司***出资设立股份公司的循环出资。
依照《高人民发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以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如因私以个人财产实施相关消费行为,需向执行发院提出申请。根据相关司的法解释规定,公司在判定生效后变更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在争议发生时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为公司高等管理人员的,对***履行应负有直接责任,应当被限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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