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本来就是一直运转不停的,在公司名称变更时,肯定存在众多的正在履行的合同。那么,在公司名称变更后,特别是股改(从有限公司变为股份公司)后,正在履行的合同是否还有效?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后期如果有问题再被追诉,是否可以?答案都是肯定的。因为仅仅是变化了公司的名称,公司的主体是没有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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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我们曾经就变更消防许可证咨询过有关部门,得到的答复是如果不是涉及实质性的变更,如该***涉及审核的基础发生变更,是可以直接换证的,公司只是名称发生变更,至于申请该***时的相关条件、要求、标准等未发生变化,是可以直接换证的。从变更的时间来看,也是有先后顺序的,建议先变重要的,再变不重要的;先变常用的,再变不常用的。例如,在变更完营业执照之后,就需要及时到税务局进行登记,还要去***进行印鉴的变更,因为这些都是每天要用到的。至于其他不常用的,可以之后变更,因为从***效力上来讲是没有发生变化的。
除此之外,目前***许多省份都多地都设有产权交易的所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托管、登记、***转让等服务,因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通过产权交易的所场内交易进行***转让。当然,还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即非新三板挂牌企业,也没有进行***托管,由于入产交所交易在******层面并非强制性规定(国有情形除外),已因此也存在场外叫易情形。而按照上文分析,对于此种情形的非上市公司***转让,并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只需公司完成股东名称变更(记名票)或票交付(不记名票)即可。
《公司的法》除在第九条原则性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并未就如何进行整体变更进行进一步规定。但在“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机构”之“节设立”第九十五条中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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